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按新条例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患职业病,到了今年1月1日没有完成认定的,按新条例执行。 如果两年前工伤在去年以前完成认定,待遇按原《工伤保险条例》办理。但,自2011年1月1日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由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支付,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执行当地省政府最新制定的标准。
两年前的工伤仍然适用以前的工伤条例,最新工伤条例只用发布以后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