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社会保险地区化,每个地区或省份缴费至一个统一的账户,是这个账户内所在地区的平均月工资,山东2009年为2496元/月,2010年没有查阅。
2、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的工资基数,有时和实得工资有些差别。
具体的工伤待遇计算: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的规定比较琐碎,但这是《条例》核心,屡清条目您自己对照一下就知道了,
一、医药费
医药费的发生: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是可以先到就进的医疗机构急救。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就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而指定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可以现就近急救。
医药费的范围: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保险机构支付,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条件是必须符合上述目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药品和费用均属于报销范围,比如一些特殊药品(营养药)和治疗手段(后续的美容)等。
二、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于院方的医疗条件不足以救治等原因)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这一块内容由社保支付,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都是发生了事故先救人,也不顾及是否统筹了,但如果出统筹就医,就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实施,否则社保机构不予承担。
三、日常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的的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工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因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标准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后期还是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此待遇。具体的时间的参照《条例》的附件中各种病情确定时间范围,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会同时做出停工期。
原待遇是指职工受伤前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这里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六、上面说的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但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公司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处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东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5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