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符合第四条第1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符合第四条第2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符合第四条第3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