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理说法解析为:①按法定常识,合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经注册登记及后续的检审手续,机动车租赁并非所有权转让过户(需出示产权证重新注册登记),故交付租赁物时只需交付机动车和行驶证,惯例上出租方都不用向承租方一并交付产权登记证;②故承租人进行转让、抵押不会发生,就是发生了也无法律效力;非法受让方和抵押方连带承担依法清偿责任;③对于转借,可不作计较,只要承租方按约定期限及质量交回所租赁机动车和相关证照手续的,一般都不视为违约;④若承租方非法转让和抵押该机动车的,出租方可向其索回,未果的可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追偿;如果担心承租人逃避的,可按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参考现行“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租赁车辆进行转让、抵押对原租赁合同不发生影响,只不过在出让情况下出租人主体发生变更。而在车辆租赁期间进行转借的行为无效。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不会发生损失。当然出租人也可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原租赁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会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属于合同变更,承租人有权提出条件,要求出租人承担预期利益损失。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合同如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