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25-04-30 15: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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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投标法》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即《招标投标法》也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规范其具体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性质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体现得至为明显,该款规定: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比较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