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那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是什么呢?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职工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权,同时还要了解单位有无特别限制的条款,比如有的单位就要求只能在职工内部买卖,不能对社会上的其他购房者销售。有些还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的许可。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职工只是部分出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是部分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单位集资建房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个人名下的分房指标;另一种是转让房屋使用权。这两种转让均属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而非房屋所有权转让,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所以是有效合同。因为《合同法》52条、《民法通则》58条、《物权法》15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集资房资格的出让方拥有对该房屋在法理上享有一种利益期待权,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取得集资房资格的受让方通过支付转让费,在房屋建成之时达到了取得房屋的预期目的。因此,双方的集资权转让可定性为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集资房的使用权转让与指标转让同理,受让方通过支付相当于当时房价款的对价,取得了集资房的居住使用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有人认为集资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等手续不健全而不能转让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转让应在办理了房产证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受让人名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集资房都能立即办理房产证,有的需由建设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办理;有的按照单位房改政策也可办理房产证。总之,集资房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只不过相关法律手续是需要逐步完善的,只要交易双方均诚实守信,交易是没有风险的。相反,如果交易双方或一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即使法律手续再健全也有扯不清的纠纷。作为市场主体的人才是最可靠的,而不分房屋是否完全拥有产权或者有部分产权的集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