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经营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025-03-05 0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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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开办经营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回答2:

开办经营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扩展资料: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参加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八)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

回答3: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回答4:

你看一下这个吧,应该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经营营性公墓审核的范围和对象是建立经营性公墓的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和投资计划;
  (3)资信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4)公墓建设规划示意图(规格四开)及其需要说明的内容,如公墓设施、埋葬能力、使用年限、绿化美化等。
  (5)公墓的隶属关系,管理编制,负责人姓名等。 
  第四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并附上述有关申报材料,送下列部门审核:
  (1)区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核。
  (2)区规划部门建立公墓的规划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区民政局根据以上有关部门审核的意见,将作出同意的文件报告区人民政府审核。
  区人民政府将作出同意的文件报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条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附上述有关申报材料,送下列部门审核:
  (1)市计划委员会同意立项的文件。
  (2)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建立公墓的规划、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或其批准文件。
   市民政局根据以上有关部门审核的意见,将作出同意的文件省民政厅审批。
   第六条 区民政局收到兴办经营性公墓的申请后,在2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作出同意的文件报告区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在  收到区政府的文件后,在2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同意的文件报告省民政厅审批。联合办理的和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七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受理和决定送达机关是市民政局,具体承办处室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市民政局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设申请、咨询电话,在政务网、社区信息网设供咨询的电子信箱。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在纪检监察室设举报、投诉电话,在政务网、社区信息网设供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

回答5:

因为地图问题,现在国家管的严了,不用想了现在民政部门自己想开公亩国家都不给批经营公墓用地了.个人干? 没戏可以找个国有的然后融资或'承包'吧,不也很难很难很难很难了.
你可以去查查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