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但检察院是否抗诉要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果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但是,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前提是该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使检察院向法院进行了抗诉,仍然会由法院在再审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当事人的主张也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