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的钱,现在没钱还,等有钱再还。会触犯刑法吗?

2025-04-03 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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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从司法实践来说,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了,你就完了。
第二,还钱是必须的,你以为你逃得了吗?
第三,不还钱的结果。
首先,最坏的结果,被刑事追究,这样的案子我身边就发生过,情况还比你好,但最后是缓刑,你的情况起码是恶意透支。你想想一旦你被判刑,你知道意味着说明吗?犯罪分子。我不是在这里吓唬你,有钱尽早还了。
其次,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了,是不是“欠钱不还,属于债务纠纷”,那就不是你说得算了。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了,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把你当做犯罪嫌疑人了。不要因为几万元钱,把自己的一生都毁了。
第四,前面回答的人都是在胡说八道,根本不懂法的人,听他们的,你就等着后悔吧。
第五,你最好和银行协商,表达你还钱的意愿,至少让银行知道你是愿意还钱的。
第六,不还钱,也影响你一辈子的信誉,因为现在银行都是联网的,一旦你不还钱,你一辈子都别再想从银行借到钱。
送君一句话,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恶意透支”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规定: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首先会变成黑名单,以后贷款不太容易了
然后就是银行说的话不是不靠谱的,先是会银行催缴,之后达到一定数额了银行会下起诉书的,而且那玩意利滚利,还是尽早解决吧,不然以后你就甭想和银行打交道了

回答3:

呵呵当事人恐怕此时也懵了吧,首先声明一点,甭管楼上的还是本人都是为了你好,所以就事论事就是对你最大的帮助。第一,在本案中,案件的性质与欠钱原因关系不大,看看楼上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你自己都能看出来构成。第二那怎么办,一是借钱还债,或者与银行达成调解,使得银行撤回自诉或想办法请求公安局撤回公诉,二是服法自首请求减刑,没办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例多了,长个教训。三是继续逃亡,找个人烟稀少的村子,每天担惊受怕,身体自由但心灵却在煎熬中。论述完毕,即使是亲人,也会如此告诉。望请斟酌。

回答4:

刑法第196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其中第四种行为是“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首先,您透支的数额并没有超过刑法的“数额较大”的规定。
其次,您在银行催收后已经还了两次,所以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条件。

至于不一次还清的后果无非是多付利息了,但还是建议您及早一次性归还,否则既要付出昂贵利息,又会导致您的银行信用度降低,可能会影响以后的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