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叫录口供有权拒绝吗

2025-03-02 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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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涉嫌犯罪,公安局录口供是依法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无权拒绝,这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不一定,一般群众理解的口供和公安机关指的口供是有区别的。 一般群众会把询问记录说成是口供。 而公安机关,只把犯罪人员对自己犯罪的供述才叫做口供。而现在已经不用这个叫法了。全部都叫询问记录,或者询问笔录。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重要刑事案件的认证,进行询问的时候必须要两个警察在场。 而对一般报案,丢失钱包,手机,等这样治安类案件报案做询问记录是可以一个人在场。虽然要求两个人在场,但是第二个人在场完全没有必要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无论是主动到派出所去做笔录,还是被警察强制带到派出所去录口供的,只版要是没权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就不会有案底,所以说到派出所去做笔录,没有被判刑的就不会有案底。
法律依据:
【拓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然合法,你这次因其它事情被录口供,派出所在口供上注明你以前有案底,这是公安机关对有前科的再犯人员,在其现口供上注明已便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加以考虑量刑从重的参考,这是刑法对累犯从重的程序规定。所以,派出所的注明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