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单位都算的不对。
1,单位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计算至2011年4月共计3.5个月。应该是7000*3.5*2=49000.
2,08年之前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统一了计算方式,07年至08年,计一个月,7000*1*2=14000.
3,既然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那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肯定就是没有的,因为这两个在法理上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综上,你可请求的金额为49000+14000=53000.
仍有疑问,可加我: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43187235.html
1.2008年1月1日以前也有经济补偿金,但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赔偿,该2倍赔偿只能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2.2008年1月1日主张了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不再单独享有另外的经济补偿金。
3.单位30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加付一个月的补偿金7000元,是误读曲解的法律,这是单位不应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以下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没有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至一年的可以得到两倍的工资;
5.如果超过一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
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追加12个月的双倍工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