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公司所订立的应该是全日至的劳动合同吧 通俗的讲就是朝九晚五的那类 这无疑是用人单位打的擦边球 劳动法没有特别明确规定 理论上合理 本次工作时间与下次工作时间之间连续休息时间不低于十六小时即可 但本人认为既然是休息时间工作就属于加班 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就要付百分之一百五的报酬 无论次日是否补休 但理论终究是理论 现实是我们没损失休息时间 虽然时间段有小小的差异 不算大事 您那情况算好的了 找上司理论他也不会理你 起诉了输赢还不一定丢了工作就不好了 就算赢了也没有多少补偿费 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息事宁人算了
如果不是在节假日或者周六周日就可以,当然,还要员工同意了。
我们公司也是这样,我倒喜欢这样。没有合不合理的只看你适不适合。适合生存
你情我愿就合法,否之就否之。
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