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重申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 99”式警服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是肯定的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以穿戴警察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