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救济?

2025-02-28 06: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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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回答2:

  行政复议救济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
  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
  行政救济 构相应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回答3:

行政复议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民国时期,行政复议被称为诉愿。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首次提出复议一词,并规定了专门复议机构,此后,一些行政法规等也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并不统一,如叫“申诉”、“复审”、“复验”等。
与行政诉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系统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也一并规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