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据一句‘发现是假单’是不够拒付的,因为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就必须付款,不管真假。但开证行如果自己认为有理由判断是假单,那么他不该选择‘拒付’,而是直接到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因为根据信用证惯例,他无权拒付;但根据法律上防止欺诈的问题,开证行有一定的救济措施。换句话说,开证行选错了理由或作出了不必要的拒付,而是应该以欺诈的名义,直接向法院申请止付。(注意拒付和止付这两个不同的词)。我以前做进口业务时,我们作为买方,也遇到类似问题,但我们知道:简单拒付是不起作用的,对方很容易驳斥,所以我们呢向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冻结了对方的这个付款请求。
顺便说一句,议付行已经支付的款项,他们是有追索权的,所以卖方公司收到了的议付款,也没用,要退回给银行的。除非最后在法院的诉讼中,证明了单据真实,不是假的,那么才能最终得到货款。
1、如何证明是“假单”,这是个问题。仅有“发现”是不可以的。
2、开证人与开证行一起找理由拖延付款,并尽快确认是假单,这是当务之急。
这不是表面相符的问题了。如果这样都可以那还得了?干脆全部作假骗钱算了。
开证行可以拒付。
议付行也可以追回已支付的议付款。
我想,这事还是要跳脱UCP600来理解。LZ首先要关注的是,出口商究竟有没有用假单。如果确有,那他存在欺诈嫌疑。议付是有追索权的,议付行有足够的理由向其追索。
而对于开证行而言,就600而言,以此拒付,或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如果诉至法院,通常情况,法院一定会判败诉的.因为毕竟是存在这样的欺诈行为.
更何况,600只是个规则,而法院遵循的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