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不包括哪一个?

2025-04-28 0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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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和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相同。
协商是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双方协商,这是最好的方式,但既然有了争议就很难协商成功。

调解是由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参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仲裁是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裁决机构,对争议事项作出独立的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也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的人事争议如果直接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诉讼是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