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计入损失求解

2025-04-27 04: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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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请问:某农村信用联社违法发放贷款(系单位犯罪),其法人代表系联社理事长,在审贷会上具有一票否决权,联社主任为审贷会组长,联社贷款必须经审贷会审批同意方可放贷(或出借),试问:1、理事长能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该社违法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能计入因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