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雇员.包工头是雇主(是雇员雇主责任),私人企业是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顶杆建设者是第三人(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农民,临时在外打工,赔22万已经很可以了.如果是长期固定在外打工,那应该在30万左右(个人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