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扩展资料:
案例:2015年全国1000多家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只有9家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表示,2015年,9家社会组织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6起审结。
2015年,全国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环境权益维护工作的开展逐步顺畅和成熟起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说。
新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较2013年、2014年更为顺畅,中华环保联合会新提起的8起案件,均未出现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法院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但是挑战依然不少。据统计,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但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与我国严重的环境状况相比,这个数量太少。”葛枫说。
2015年,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与此同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在某些地区提起的一些案件,仍未顺利立案。例如,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大连2010年“7·16”溢油事件提起的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据介绍,2015年提起和审结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及办案差旅成本等费用由被告来支持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例如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贵阳清镇市已调解结案的一例大气污染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组织面临的诉讼成本高的难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
在新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获悉,2013年由环保组织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新《环保法》确立了公众环境公益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避免了因诉讼主体导致公益诉讼无法受理的尴尬。
新法实行后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会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国符合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社会组织不超过400家,所以并不会出现漫无边际的井喷现象,另外,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缺失。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利害关系等相关理由。希望您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