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我们开给对方公司的发票,抬头错了,对方发票还没认证,要怎么处理?

2025-04-27 11:38:3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到税务局去开红字发票的申请,然后回公司开红字发票,把上个月的发票冲销就可以了。可能还需要对方公司的一些证明,详细的问一下你们当地的税务局。

回答2:

开一张负数冲了,然后重新开一张正确 的发票给客户就可以了。

回答3:

你要去税所开一张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再开一张红字发票

回答4:

当月开的发票可以当月作废的,但是上个月开的发票不能当月作废的,只能开红字的,上个月开错的发票还是要交税的

回答5: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按十四条以后的规定处理,满意吗?------------税法宣传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