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强制性的法定检验和凭申请办理的委托检验。前者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性质。
所谓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
无论是法定检验还是根据商业委托合同、协议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其业务范围很广,按检验项目来分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品质检验
2.数量、重量检验
3.包装检验
4.安全性能检验
5.卫生检验
6.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7.船舶、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8.残损鉴定
9.集装箱货物检验
10.其他鉴定业务
上述第2项和第6至10项在我国习惯上称为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在过去曾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品质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卫生检验等主要通过样品抽取、样品制备、实验室检测等工作步骤和程序完成的则是检验检测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