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我们单位退休民警应交回警衔、警号、警徽、证件。警衔保留是一种荣誉而不是待遇,所以退休的老同志是没有警衔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