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 票销售额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 票销售额,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中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 票以及购货方未索取发 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 票”栏次填写。
在实际操作中,某企业上月实际发生上述业务,但由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取消或员工个人原因辞职,用于上述项目的货物收回改变用途或对外出售,且当月并没有发生”未开发票销售额“,那么这个时候由于冲回上月”未开发票销售额“,出现负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 票销售额可以填负数,但必须由税务部门人员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授权。
根据增值税申报规定不可以填开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