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不经过行政诉讼直接否定工伤认定

法院可否不经过行政诉讼直接否定工伤认定
2025-05-02 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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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可以未经行政诉讼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由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监督机关,未经行政诉讼,不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可以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