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租期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除非你的原合同中有“本合同过期满,双方均未解除租赁合同,本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为1年”等类似于此类的约定的,那么合同中的租赁期满,你们原合同就已经终止。后面租赁的第二年就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你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关于房东以各种理由扣除你的费用,这个问题只有针对具体的情况才能具体分析其扣款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3、关于你如何维护权利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丢失了并不影响你提起诉讼。你可以以房租缴纳记录、押金缴纳记录或者相关的录音、短信等资料来主张你与他之间存在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