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时,发现其中谈到一点—基本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2025-02-28 0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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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房屋征收基于公共利益,应该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虽然他可能不能遏制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而大量卖地,但至少有了遏制作用,至少不那么肆无忌惮,这其实是中央与地方的一场博弈,中央想要的是整个国家的平稳,而地方要的是政绩这个就牵扯到很多社会问题,不在赘述。在《条例》公布之后,开发商就不是拆迁的主体了,拆迁的主体确定为是政府(县级以上)了,就是说政府征地,你没有拒绝的权利,同时你有享受公平补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来确保。
2、《条例》出来后所说的征收其实应该着重是土地的征收,而不是你所说的房屋征收,因为政府要的是你的地,房子只是给你补偿的一个依据,征收了还不是要拆。或者是说光征地老百姓肯定不干,因为相同地块上的不同房子价值不一样,所以房子并不是主要目的。你所说的“先征了土地,再征收房屋”是说对了,现在政府征收决定颁布那刻起,你家的地就不是你的了,是政府的了,接下来只是补偿的问题,补偿合不合理的问题。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地都被征收了,你房子盖别人地上,想想都觉得不现实啊,所以征收也是打包的,房子和地是一期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