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除上情况外,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以“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扩展资料: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除上情况外,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你说的以“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