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纠纷诉讼注意哪些问题

2025-02-24 16: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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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需注意的是,上述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