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可见:
1、当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额)没有必然联系的收入,一般均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所以,这种收入就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2、当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额)挂钩的各项返还收入,应当认定为商业企业购货折扣,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由于是购货折扣,因此不属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不能增加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