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96条,不太明白,大家帮个忙~~~

2024-12-03 22:14:1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一、原《公司法》的弊端及新《公司法》简介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司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认真总结了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经验,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对《公司法》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够满足新经济时代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二、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
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决权的确定、红利的分配方式、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股权转让(72、73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均可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同时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
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很难操作。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因此,这次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还进一步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第16条)。
(三)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增加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四)对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增加一条原则性规定: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第21条)。此外,还增加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
(五)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这次修改把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降至3万元;并且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分期缴足认购的出资额;投资公司还进一步放宽到五年(第26条)。
(六)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3)增加控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条)。
(七)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9-64条)。
(八)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52条)。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
针对当前一些公司经营过程中陷入僵局,通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状况,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此外,这次修改还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例如:(1)注重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第187条);(2)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4)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5)进一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影响更加充分和全面。以下的所概括的内容并充分,影响的效应将会随公司法的实施而日益显著和突出。对部分影响目前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但有些影响尚须相关部门进一步制订具体规定。
(一)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范公司的制度体系修改章程、规范公司治理等。
2、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注意:是帐簿,不是记帐凭证,也不是会计报告),公司不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起诉查阅。
3、异议股东出售给本公司的本公司股份,是转让还是注销?在财务上如何处理?(75条)
(二)在新的公司法架构下,如何保证交易安全
交易中,几个须注意的问题:
1、交易中审核交易对方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例如:在部分招标行为中,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有要求,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存在差异,应在新法条件下,完善招标文件。
2、根据交易的重要程度,可查阅其公司章程。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向公众提供查阅;
3、尽管公司注册资本很多,但应关注其出资构成,评估其实力。如公司70%的无形资产出资,30%的现金出资,但无形资产可能跌价很严重。
4、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避免串通投标的嫌疑:(1)招标方、投标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存在兼职;(2)告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的子公司参与投标;(3)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办理招标事宜等;
5、在同一人有限公司交易时,应关注该公司是否同其股东资产严格分开等。
(三)新《公司法》对投资及融资的影响
(1)设立新公司更加便捷、出资方式更加灵活
(2)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取消,转而由公司章程规定
(3)融资中,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不是判断公司实力的主要指标,核心是公司的净资产、公司的实收资本、现金流、可变现资产等因素
(4)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根据约定来确定,有可能出现获得固定收益的投资及融资行为及优先股等形式
(5)分期缴付出资。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延期交付出资,该部分股东延期缴付出资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公司成立后,尚处于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公司经营不良,部分股东可否拒绝再投资?

回答2:

1、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时,其资产成为股份公司资产。这时,原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此持有由有限公司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
2、资产-负债=净资产。
3、所以折合股份时,只能是不超过净资产。否则会损害其他原股东以外的股东的利益。

说白了,如,如有限公司现有资产600万元,其中负债为50万元。这时如转变为股份公司,并增发300万元的股份,原股东所持股份应折合为550万股,而不能折合为600万股。

回答3:

对,说的太好了

回答4:

d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