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责任。这是一般规定。当然要分清建筑物为什么倒塌,如果是建筑物是被第三人撞到造成他人伤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筑物是无人触碰,自然倒塌,或者下雨天倒塌这样的情形下,建筑物管理人,所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筑物倒塌的责任承担要分清自然倒塌和人为倒塌的问题,自然倒塌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人为倒塌,造成倒塌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侵权责任由他们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挂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高空落物造成损害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即使不是故意的,也要承担责任。
同学们在平时生活中,自己要注意或者提醒你的家人,在搁置或悬挂物体时,要考虑悬置物体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有没有不利影响。对悬置以久的物体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在学校,要特别注意校舍的安全问题,如发生墙体、校舍倒塌砸死学生的,能够证明是建筑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承担责任,但学校明知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也要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具体是:
1、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是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所致损害,而是由物件所致损害。其造成损害的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建造或管理。
3、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须有缺陷而倒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为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
4、建筑物等须因设置、管理缺陷倒塌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损害责任,同样须具备这一要件。构成赔偿责任,应以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限,法人受到财产损害的,也应当包含其中。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责任人须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