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级,但是其中两肋骨继续愈合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不够级的只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达到十级伤残的,另加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10%(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10%(伤残赔偿系数)。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0%(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0%(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0%(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10%(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10%(伤残赔偿系数)。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5.10 十级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