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坚持协调发展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我们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坚持(协调发展)的方针。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c 经济与国防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