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单位给交过保险,中间停了三年了,如果现在想个人交,怎么办

2025-04-28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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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各地社保缴纳有一定得差异,政策略有不同,现附西安市社保补缴办法供参考: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2009年10月26日 罗鹏 社保中心 点击: 364
1.由于社会保险的待遇如养老金、工伤待遇、医疗费限额水平等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缴费基数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而养老金的水平会影响其他保险待遇的高低,所以应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延长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

2.原则上补缴社会保险费只限于已经参保,中途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

3.社会保险费补缴原则上不允许向前追补缴费年限,即不能通过补缴将参保时间提前至现有记录的时间之前。

一直在区内同一家单位工作,因单位原因未能参保,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年龄据法定退休年龄大于10年的人员,须补缴在区内同一家单位工作时间产生的欠费,应由单位提供有关欠费期间当事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补缴手续。此种情况需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其他需向前补缴的人员,须提供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调解、裁决书后才能补缴。

4.对于转入到西安高新区参保企业以前产生的欠费,应在原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再转入西安高新区。转入手续完成后,不再办理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

5.对于中断缴费期间多次变换工作单位的,补缴手续需分别办理。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必须按欠费当年社会保险计算基数和当年的缴费比例执行。

6.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从2004年元月1日起不再办理的跨年度中断缴费的补缴业务。考虑到实际情况,当年欠费最迟在下一收费年度3月底前完成补缴。

7.补缴金额除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全部应缴金额外,还应包括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等。

8.原集体身份员工补缴差额,完成“并轨”后才能正常享受相应待遇。

1998年底前市属集体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及享受办法与现行政策略有不同。因此所有转入高新区内的集体身份职工必须补缴其原来按集体标准缴纳与现行标准的差额部分,否则按照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按未足额缴费对待,个人账户不予记入。

补缴时可以在原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补缴手续后,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与现高新区参保企业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

补缴可按下表具体参数计算:

1993-1998年西安市集体企业职工补缴基数及费率表

年份

月平均缴费工资

单位缴费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年利率(%)

1993

159

19

2

1994

209

19

2

1995

238

19

2

1996

270

19

2

9.18

1997

290

19

2

7.47

1998(1~6月)

303

19

2

5.22

1998(7~12月)

303

20

4

5.22

9.补缴时,携带补缴申请的文字说明、补缴信息表,必要时需提供补缴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与补缴时间有相关性。

10.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具体步骤

(1)凡是非正常结算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包括补交)缴费手续,均应直接在中心办理,不能在地税部门缴纳。

(2)单位依据欠缴员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或已缴月份的缴费基数确定补缴基数,填制补缴明细单后携带有关补缴证明。

(3)经中心业务人员审核后,打印补缴核定单,由中心财务人员出具社保补缴征缴单。

参保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征缴单、支票或现金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