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以其合伙财产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2、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出质无效。
3、因出质无效而给出质相对人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若未经合伙人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出质,否则不行。
“财产”VS“财产份额” 转让或出质,是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
一.“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的情况:如果转让或出质行为有效,那么将来善意第三人是有可能突破《合伙企业法》第22.23条的规定,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而使得这两个条文成为一纸空文。所以鄙人认为,此种情形下善意取得无效。
二.“财产”转让或出质的情况:因不会伤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封闭性,即不会突破第22.23条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