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信用证上到期地点对受益人来说极为重要?

帮个忙~谁来回答我的问题~考试用的~
2025-03-14 0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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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责任。交单地点必须在国内,这样做,交单人(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交单期前一直把单据流转过程掌握在自己手里。如果交单地点在国外,议付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寄往国外,而那个邮寄过程既不在交单人掌握之中,也不在议付行的掌握之中。谁也无法确保单据在交单期前准时到达开证行。再者,如果遇到国外居心不良者,哪怕如期收到单据也硬说是在交单期后收到的,这是主动给对方提供不符点的借口。
一、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二、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
三、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pure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liabilitiesfor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回答2:

1. 交单地点必须在国内,这样做,交单人(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交单期前一直把单据流转过程掌握在自己手里。

2. 如果交单地点在国外,议付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寄往国外,而那个邮寄过程既不在交单人掌握之中,也不在议付行的掌握之中。谁也无法确保单据在交单期前准时到达开证行。

3. 再者,如果遇到国外居心不良者,哪怕如期收到单据也硬说是在交单期后收到的,这不是主动给对方提供不符点的借口吗?

回答3:

1.
交单地点必须在国内,这样做,交单人(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交单期前一直把单据流转过程掌握在自己手里。
2.
如果交单地点在国外,议付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寄往国外,而那个邮寄过程既不在交单人掌握之中,也不在议付行的掌握之中。

回答4:

如交单地在国外,那么国内银行就必须提前寄单,避免造成不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