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交纳,则单位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如果不能补缴,用人单位应折价对劳动者予以赔偿。在单位存在该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你可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如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规定明确了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是用工单位法定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
1、你提问里提到的“别人说”是正确的,看来你已经咨询过律师了。
2、此前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非常零散,尺度不一,不过国家已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有空的话可以看看该法的具体条款。
3、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企业没有依法办理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按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算一个月,零头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算一个月。
4、你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社保机构投诉企业,要求社保机构责令企业改正错误,为你补缴社保。
5、如果在补缴之前你发生原本应由社保承担的工伤、疾病等事故,你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理由是企业没有依法办理社保,造成了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