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杨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何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25-04-25 15:30:1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个人行为。他是在上班的时候做的事情。但是国家出台了规定不能逼供嫌疑人,更不能打咯。这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是个人违反了,那就是个人行为咯。
杨某承担责任,公安局承担监管不力,失职的责任

回答2:

公务行为。因为在上班时间,执行本职。
由公安局承担。因为公务员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回答3:

杨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回答4: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问?一看你就是在做题,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要么赶紧努力,要么去死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