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为。他是在上班的时候做的事情。但是国家出台了规定不能逼供嫌疑人,更不能打咯。这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是个人违反了,那就是个人行为咯。 杨某承担责任,公安局承担监管不力,失职的责任
公务行为。因为在上班时间,执行本职。由公安局承担。因为公务员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杨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问?一看你就是在做题,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要么赶紧努力,要么去死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