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合同签署与传输:
在技术上,通过CA身份认证与信息加密技术,保障合同签署过程中签署身份真实可信、不可抵赖,签署内容不可篡改。
电子合同签署与传输过程中,利用哈希值固化技术,对每个操作节点的电子数据固定并留存。通过比对签署前后的合同原文哈希值即可对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给予证明。
合同数据存与证:
借助时间戳技术,电子合同在签署、存储、传输等过程中的每一次操作都可以加以固定,使每一个环节的电子数据之间相互关联。
同时,为了确保电子数据存储的公平公正与权威性,电子合同平台联合东方公证处实现电子合同公证服务。根据合同当事人申请,平台可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公证书证明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电子证据就是通过硬盘、录像、U盘等存储设备中的数据来作为证据的,其证据就是通过电子设备而搜集的。
1、存储设备的保护
在进行待腻子取证前,首先要冻结目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避免电子证据遭到破坏。
2、电子证据的确定
在海量数据中筛选需要进行计算机取证的电子证据,并确定这些电子证据的存储位置。
3、电子证据的收集
将嫌疑存储设备的数据拷贝到目标盘后,用计算机取证工具收集相关电子证据,并对操作情况记录归档。同时将重要电子证据用光盘备份,也可直接将电子证据打印成文件。
4、电子证据的保护
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准随意操作,以免电子证据丢失。为防止电子证据被修改或破坏,需多进行几次原始镜像备份,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5、电子证据的分析
使用专业计算机取证分析软件对提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鉴定。
6、电子证据的归档
整理计算机取证分析的结果,供法庭作为诉讼的电子证据。
如果你对这方面感兴趣的话,可以百度搜索:效率源科技,排名第一的就是,其论坛里有很多相关的知识。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