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11届毕业生, 在校时和深圳一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去实习的3个月,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之后还有的6个月试用期,则是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试用期期间不想留在公司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三天届满,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三方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但由于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始自签订,终于报到。所以你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
按照劳动法来说 试用期辞职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但是公司可能会以培训费之类的管你要一笔钱才放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