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工伤申请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就不能申请认定工伤了,一般是会按照人体损伤进行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个人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前支出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支出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超出工伤申报时效的,工伤职工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申报超时了也就是单位的责任,这钱该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拒绝承担,劳动者则须提供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过后则可持认定文书向用人单位追讨该费用。但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该费用则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该部门再向用人单位追讨。
企业承担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