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差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