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上下班时间出现的事故,所以肯定算工伤,工伤的责任人以工人具体签署劳动合同的对方作为直接责任方,所以是装饰公司。
请参考以下法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者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你应享受工伤待遇。你现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所在单位仍然对你的工伤持有异议,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工伤范围,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是工伤!
因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和工人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装饰公司和工人是否签定有劳动合同不是关键。另外,工程分包的话,装饰公司只能把部分工程分给有资质的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这些事实是对装饰公司不利的因素。
本案的关键是“遭受电动自行车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不能据此归为工伤!因此,该受伤的工人只能向肇事的电动车主进行追偿!
PS:建议楼上的回答者不要光罗列法条不研究问题,并请尽量审慎回答!
包工头的头上.应该有工伤保险的吧。
电动自行车主应负主要责任。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定性为工伤
公司是否有责任,要看工人是否和公司有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