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申请重整,债务人是不能申请和解的,须按照法律规定拟定重整计划。
二、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后续重整申请,在第七十条规定中没有涉及。有的人以此为由,主张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其他债权人不再享有重整申请权。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争议(尽管有时实际是基于背后之利益或权利之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不一,需要加以解决。
可以!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中破产程序,第一、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院,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同时有适格主体申请的,只要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第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都属于破产预防手段,只要有希望拯救企业,不分先后。
不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拟定重整计划。
纵横法律网 宋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