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处罚人在拘留所的伙食费原先是要收取的,现在不再收取了;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有罚款,应当交,除非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也就是说要收费的。该法已经于2006年3月1日废止了。
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要交伙食费、生活费的规定了,也就是行政拘留不收伙食费了。相关要求如下:
1、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扩展资料:
1、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