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房产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二、关于农村房产过户问题:
农村的房屋属于宅基地,土地和房屋规集体管,由集体(村、社)办公室说了算,只需交几十块工本费就可以了。而“小产权房”非法,不受法律保护,以上的两种情况不同于传统所说的二手房。
农村的房屋属于宅基地,土地规集体管,由集体(村、社)办公室发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继承公证或亲属死亡证明,到集体办公室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只要你的大伯,二伯不争,拆迁的时候,你家去办手续就是,没必要改名。
当初你大伯,二伯放弃的时候,有手续没有,如果没有,等于没这回事,他们完全可以争。
如果一定要改名,必须有你的大伯,二伯书面放弃继承的东西,才能由你父亲继承,并办理相关手续,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