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大家,做一个招商工作,需要注意哪些法律?

2025-02-24 18: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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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继续发挥全社会积极参与、汇集各方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组织方式和工作方式的创新,突出抓好专业招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队伍建设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招商是指抽调一定数量工作人员,与原工作岗位脱离,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在编工作人员5-10% 的比例(原则上 2-10 人),选拔工作骨干组建市直部门、单位专业招商队伍,专职招商, 并承担本部门、单位全部招商任务的较大比例。具体数额由部门、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市招商办备案。
第三条 由部分市级领导牵头,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建市级专业招商队伍。开展对外招商,承担招商任务,并负责全市该行业及相关部门重点招商项目的协调推进,指导调度分管部门的招商工作。
第四条 专业招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懂经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副县级后备干部原则上优先纳入专业招商队伍。具体人员名单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办备案。
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单位专业招商工作的组织预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部门、单位从科室抽调的专业招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第七条 市级领导牵头组建的专业招商队伍,由协助市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联络协调,并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干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及招商部门要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专业招商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招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办要指定有关科室负责专业招商人员的协调管理,加强对专业招商工作的调度。市委组织部要经常掌握专业招商人员尤其是列为副县级后备干部专业招商人员的工作情况;市招商办要加强对专业招商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及时通报专业招商工作开展情况,对相关问题加强研究和调度。
三、活动重点及工作方式
第十条 开展境外招商。继续将日本、韩国作为全市境外招商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发挥语言相通、沟通方便的优势,加大对港、台及东南亚地区, 特别是侨资企业的招商, 提高招商成功率。抓好对欧美地区的招商,不断拓宽境外招商工作区域。
第十一条 开展境内招商。充分利用国内南方加工制造业向北方梯次转移的时机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给我市带来的相对优势,重点做好对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南方各地的招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情况,力争把有意外迁的企业吸引到东营投资。充分发挥我市地处油田腹地的独特优势,切实做好对油田存续企业招商工作。推动油田存续企业转换机制,促其尽快改制到位。发挥油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无形资产优势,吸引外资扩大规模。
第十二条 做好对大企业的招商工作。每个专业招商队伍选择部分大企业、跨国公司作为固定联系单位,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人员互访等方式,与其总部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建立长期联系,力争在大项目引进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第十三条 招商方式。在认真总结几年来招商引 资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综合运用企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以商招商、组团招商、小分队招商、驻站招商、节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 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商队伍建立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招商工作区域,通过长期工作,疏通信息渠道,挖掘社会资源,提高招商成效,促进招商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筹措、分级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级领导牵头组建的市级专业招商队伍,根据所承担招商任务及年初活动计划,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招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开展专业招商所需的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本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专业招商支出。同时,要大力压缩其它经费开支, 为专业招商提供经费支持,保证专业招商工作顺利开展。
五、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招商办会同所在单位,对各级专业招商队伍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完成所分配招商任务的,视作本单位专业招商队伍完成招商任务;各专业招商队伍完成年度分配任务的,视作每名专业招商人员均完成个人年度任务;专业招商队伍整体任务未完成的,专业招商人员个人完成招商任务达到市直经济部门同职级相应任务指标两倍以上的,视作个人完成年度任务。
第二十条 对当年完不成所承担招商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完不成招商任务的,按照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原则,经民主评议和考察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属副县级后备干部的,当年完不成任务,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其进行谈话;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副县级后备干部资格。核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 按照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暂行规定》(东发2003〕l5号)予以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且符合干部任取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项目通报制度。在继续通报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对一亿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上和一千万元以上项目分类通报,促进各单位专业招商队伍由重视招商数量向重视项目质量转变。
第二十三条 专业招商人员除享受原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其它各种待遇外,参照下派干部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加强专业招商工作的办法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回答2:

鉴于招商可能包括建厂生产,故需要涉及:
1、合同法
2、民法通则
3、公司法(或“三资”企业法)
4、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
5、招标投标法
3、拍卖法(如果需要受让土地建厂房)
4、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同上)
5、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
6、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含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7、对外贸易法(如产口出口)
8、价格法
9、产品质量法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商标法、专利法
12、商业秘密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3、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指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回答3:

从事招商工作需要注意多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

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类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明确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如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28 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如不得签订新的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协议,不得以套 “马甲” 及其他隐蔽方式签订新的扶持协议并进行税收返还等。

  • 合同签订与履行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招商工作中签订的各类招商合同、合作协议等都受其约束,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内容,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法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招商项目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该法律及条例的规定,确保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 知识产权保护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招商过程中,要注意对品牌商标的保护,避免出现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审查招商项目所涉及的商标是否存在侵权问题,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的招商项目,要核实专利的有效性、真实性和权利归属,防止引进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项目,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专利技术,避免泄露和被侵权。

  • 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商项目落地后,企业的用工行为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招商人员在与企业沟通时,应提醒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招商工作中要关注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落实。

  • 税收征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招商工作中要避免出现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如协助企业逃税、漏税等,同时也要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各种税种的缴纳,招商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