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答一下这道票据法案例题,急求!

2025-03-04 18: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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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回答:我认为该汇票有效。因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而票据基础关系则是有因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章和《票据法》及人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本身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而非票据的实质要件,只要票据本身的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行的规定,该票据即有效。

至于付款人可以拒绝对非法持有人付款,或对与付款人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抗辩,这些抗辩行为成立的原因是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而非该票据无效。

本案中,建设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的形式要件显然是完备的,因此,从票据本身来看,票据是有效的。

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为什么?

回答: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无效票据,导致该汇票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本案的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因此该汇票不是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本案中的银行之间的拆借资金的行为本身就是存在的就是真实的交易,工商银行扣除6个月的利息后,将剩下的款项划到了建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的账户上,从而获得了建设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的票据权利。该笔融资就是交易内容。因此,法院的第一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票据法及司法解释、人行规定,银行汇票属于变式汇票中的对己汇票。即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结算办法53-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是符合银行汇票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的第二点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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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票据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

法律依据一:《票据法》
http://www.tianyabook.com/gushi/c4.htm

法律依据二:《支付结算办法》
http://www.china-xuzhou.com/law/law022.htm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shanxiwindow.net/law/cc/laws/082.html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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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有相当难度又没有悬赏分,我估计也只有我这么无聊,一边备战司法考试,一边回答司法考试不会考到的法律问题了,呵呵。。。我敢打赌只有我一个人会回答你这个要钱没钱,要难度有难度的问题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