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你可以去看看 北京的律师免费打工伤官司 相信能对你有帮助
怎么说你妈妈还有14个月的你们省的平均工资没有拿了因可以拿到14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