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为C做贷款担保人,已经过了十年,C一直没有为银行还款,但是担保人为其做

2025-03-07 01:19:3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你好:
  1 看银行追索债务人的每两次间间隔超过2年没有?超过,担保人就无责任。没有,为一般保证,则担保人的责任没有消除,仍然有。
  2 一般保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没有,就是法律推定为连带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回答2:

那要看你是什么性质的担保人了
是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他们是有区别地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回答3:

要看你们做的是什么担保,况且担保行为也有时效的规定,如果方便,你们可以携带资料来我所面谈。
纵横法律网 陈艳律师